• 各类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日期:2010-06-23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区总工会、区财政厅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要求各类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办法》规定,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或通过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在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工种 (职业)价位、人工成本等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办法》指出,企业依据自治区人社厅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造成一年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的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当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即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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