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职执业律师与企业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fun88体育网 作者: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陆海霞 肖闻秀 周志荣 日期:2020-03-18

       案情简介

      汤某自2005年于北京注册成为某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18年8月28日汤某与某电器制造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顾问,工资8000元/月。汤某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其由电器制造公司管理,负责电器制造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期间该电器制造公司未支付汤某一分钱,现汤某要求电器制造公司支付工资104000元。但该电器制造公司认为汤某是专职执业律师,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汤某作为某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与该电器制造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裁决结果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之规定,汤某不能在与律师事务所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故对汤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执业”,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执业律师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应当提出申请,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汤某在未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其身份是专职执业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托于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在职期间汤某与某电器制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中汤某作为专职执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具备与该电器制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由此可知,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不能在与律师事务所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专职律师与除律所外的其它用人单位并非劳动关系。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杨海波
    [责任编辑:]
  •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