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怀孕女工违反规章制度 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fun88网  作者:胡加禄  日期:2020-05-14

       崔某系某公司职工,2019年4月15日该公司以崔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崔某认为,自己系怀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4月20日崔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该公司称解除崔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认为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要团结同事,员工之间不能争吵、打架斗殴,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崔某亦在承诺书中签名,表示已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手册培训,认真阅读了员工手册并清楚了解全部内容,愿意遵守员工手册中的一切规定。2019年4月10日崔某殴打同事小张致其轻伤,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因触犯法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犯严重过失者,即予解除劳动合同,届时结算工资;要团结同事,员工之间不能争吵、打架斗殴,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崔某签署承诺书自愿遵守员工手册中的一切规定,这说明其对上述内容是明知的。在崔某殴打同事并导致负伤的情形下,公司依据相关事实与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崔某存在怀孕的情形,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未排除单位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崔某以自己怀孕期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对保护怀孕妇女职工作了规定,赋予了怀孕女职工相关的法律权利。但怀孕职工不能以自己怀孕作为“保护伞”,如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亦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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