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签,也需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fun88网  作者:姜永航  日期:2020-05-24

      2018年4月10日刘某到某设备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2020年4月7日公司向刘某作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20年4月20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公司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工作期间,双方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也未损害刘某的权益。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刘某要求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委员会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非在保持原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变的情形下,或用人单位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签,但劳动者不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外,其他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该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仍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经仲裁员调解,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8000元。

      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即原订立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的法律行为。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责任编辑:lacrimosa]
  •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