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析春节延长假的补休 来源:fun88体育网 作者:张志良 日期:2020-02-24
    [导读]笔者认为:在春节延长假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内容比平时上班多了疫情防控,甚至全部工作内容均是为了疫情防控。疫情防控的最终受益者,不仅仅是用人单位,还有社会公众、国家,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是一种特殊贡献。对于休息日上班尚有补休安排,对于工作日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极其危险的情境下工作的特殊贡献者安排补休,并不违背劳动法设立“休息休假”制度的立法精神。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是指根据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增加的3天假期,即1月31日至2月2日(以下简称“春节延长假”)。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一、劳动法中的补休制度

      1、《劳动法》第44条确定的补休规则只适用于“休息日”

      “补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仅出现一次,体现在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加班处理规则中。即“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44条将日期分为三种类型:即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在加班处理规则的补休,只适用于休息日加班情形,在工作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情形,均没有法律规定。

      2、劳动法中的“休息日”的含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休息日”的含义,在《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阐释为:“1.休息日标准。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随着《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施行,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成为工作5天、休息2天。该决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二、春节延长假中的休息的法律定性

      1、春节延长假的放假休息,不是劳动法意义的“休息日”

      春节延长假的目的是为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春节延长假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休息日”。

      2、春节延长假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休息休假时间”

      在《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中,“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确定“休息休假时间”法定含义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位阶为“法律法规”。我国的法律法规指的是《立法法》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依照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法定程序制定,其中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春节延长假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该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发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该通知即不是《立法法》意义上的“法”,更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该通知中的休息时间的依据,不符合《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中“休息休假时间”需要具备的“法”的位阶要件。 为了规范我国的休息休假时间,《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我国法定的休息休假时间进行了列举式的全面总结,其中没有包括春节延长假类似假期的兜底条款。故,春节延长假的休息时间不是法定的“休息休假时间”。

      3、春节延长假是国务院面对日益肆虐的新型冠状病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2019年12月发生,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20年1月30日在日内瓦就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召开紧急会议后正式宣布此次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疫情持续至今仍远未结束。 疫情发生后,我国各级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了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是为了“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结合疫情发展态势以及应急处置措施分析,笔者认为:春节延长假是国务院面对日益肆虐的疫情采取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人传人”的紧急措施,是各种应急处置措施的其中一项。该紧急措施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公开发布,对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春节延长假的补休问题

      作为日益泛滥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的放假休息,本来应当上班的均要求不上班。 为了鼓励劳动者积极落实放假休息这一特殊的应急处置措施的,国家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1条[ (人社厅明电[2020]5号):“......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抗击疫情的需要,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进行休息,本来只存劳动者补足劳动的问题。国家为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人传人”,实现“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目的,反而规定要求企业向不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支付工作报酬。故春节延长假本身并不带来补休的问题。

      抗击疫情除了消极阻断,还有积极的防控。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 从日历看,春节延长假的1月31日是周五,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作日”。2月1日是周六,本来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经调休后性质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作日”。2月2日是周日,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44条确定的补休规则,在春节延长假中,只有2月2日(星期日)可适用补休。1月31日以及2月1日作为工作日,均不符合适用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补休条件。

      笔者认为:在春节延长假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内容比平时上班多了疫情防控,甚至全部工作内容均是为了疫情防控。疫情防控的最终受益者,不仅仅是用人单位,还有社会公众、国家,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是一种特殊贡献。对于休息日上班尚有补休安排,对于工作日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极其危险的情境下工作的特殊贡献者安排补休,并不违背劳动法设立“休息休假”制度的立法精神。

      四、小结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春节延长假的,对于作为在工作日即1月31日以及2月1日上班的员工,企业可以安排补休;对于在作为休息日即2月2日上班的员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适用补休规则安排补休。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立法法》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立法法》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立法法》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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