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薪酬与约好不符这合同你签不签? 来历:齐鲁晚报 作者:许君丽 日期:2012-10-09
于某在某公司作业4个月,正准备和公司签定书面合一起,却发现部分条款与之前约好不一致,所以回绝签字。没想到公司竟停止了和于某的劳作联系,并以此为由回绝付出停止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经文登市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停,该公司终究一次性向于某付出停止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本年3月,于某开端到某电子公司从事会计作业,其时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口头约好每月薪酬为2800元。7月,该公司欲与于某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于某在阅读完劳作合同书之后,发现部分条款与进公司时的约好不一致,于某以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而回绝签字。所以,该公司与于某停止劳作联系,并以于某拒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为由,回绝付出停止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于某遂向文登市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付出停止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
文登市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后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明确规则,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
本案中,依照上述规则,该公司应书面通知于某停止劳作联系,并付出经济补偿金。最终,通过文登市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停,由公司一次性向于某付出停止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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